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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本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对外投资金额累积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70%。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要设立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3以上通过。
关于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当事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过半数通过即可。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达总股份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达总股份10%以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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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信息披露
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一)、诚信信息的内容
(二)、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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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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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第二、
第三、
2、
其一、
其二、
其三、
其四、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1、保证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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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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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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